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龙坡区林典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林典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12B0H9K。
经营者:刘林,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琴,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应露,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二社用代码91500117793502739M。
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九龙坡区林典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定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渝0107执保9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定松的银行存款53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九龙坡区林典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3万元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林典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定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臻
书 记 员 龚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