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805号
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24118.43元,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0930元,合计为1035048.43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5048.43元,扣除执行费10930后,剩余款项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已经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