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骏马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第****。
被告: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加油站北>
原告***与被告镇江骏马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清
书 记 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