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2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巫君荣,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加油站北)。
法定代表人:於孙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行政相对人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境内的1119平方米(合1.67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3、J4,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退还给镇江市丹徒****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二、限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镇江市丹徒****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境内的1119平方米(合1.67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3、J4,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459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苏1112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内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所需执行的内容由当地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利于发挥地方行政机关的优势,稳妥有序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镇江市丹徒****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终结(2019)苏1112执1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