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112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巫君荣,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於孙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镇江国土局)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9月止,被执行人未经有关法定审批机关许可,在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境内的1119平方米(合1.67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3、J4,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上平整后新建厂房,拟用于生产机械配件。截至调查结束之日,该项目基本建成。被执行人所占有的1119平方米土地中耕地为111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8月28日,原镇江国土局作出并于次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镇国土资监听徒〔2018〕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镇江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行政相对人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境内的1119平方米(合1.67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3、J4,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退还给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二、限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楼安村民小组境内的1119平方米(合1.67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3、J4,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4598元,由镇江市天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2019年年初,因政府机构改革,原镇江国土局与本案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新组建的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当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镇自然资监处催徒〔2019〕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9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4598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征用协议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宗地测量成果手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现场照片、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缴款收据、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原镇江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仅缴纳罚款24598元,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9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夏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