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672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住如皋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