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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阳民初字第063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武君(受***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受***特别授权委托),男,1947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47485,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2128-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被告无锡市锡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安震旦
人民陪审员臧效年
人民陪审员俞梦甜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