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冠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9655678D,住所地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冠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5188587XN,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树伟。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冠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8688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说明情况。

4、2021年6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