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景城市广场E座9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奎西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江苏红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东路1号统办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2,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3元,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47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恒
审判员***
审判员窦桂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