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96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在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赵烨,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药谷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祥,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韩静。
委托代理人王毅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柳州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礼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王永保。
委托代理人何嵘,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鑫,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奎西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斌,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春,南京市浦口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 开
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
人民陪审员 时晓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孔 雪
书 记 员 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