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3025号
原告:***,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耀,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奎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9655678D(1/8)。
法定代表人:梁斌,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卲元,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徐州市云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日东,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退还2019年2月4日收取的税金92241元。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雪审判员胡学朋人民陪审员梁士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菲书记员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