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998号
申请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晖,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王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