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7346126J,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建光。
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5453D,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
法定代表人:邹三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0)昆民初字第15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润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1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