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4482号
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勤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一玲、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