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

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2805号
原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瑞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朝,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菁
审 判 员 赵 英
人民陪审员 李 标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