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435号
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勤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一玲,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