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民初7336号
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川园附60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苏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卫斌。
被告:***,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23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