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鑫盛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870号
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川园附60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57337596T。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刚,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鑫盛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曙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吕晓晨。
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盛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