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20)苏0612民初6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给付10545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8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40000元债权本金,本院收取执行费148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2执3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