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市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20)苏0612民初6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给付10545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8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40000元债权本金,本院收取执行费148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2执3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