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木沙买赛地、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949号
原告:***江·木沙买赛地,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区上河镇工业集中区S237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木沙买赛地诉被告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江·木沙买赛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木沙买赛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库 尔 班 江 · 买 吐 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麦迪妮耶提·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