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异63号
申请人:***,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现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阜城民字第0227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生效文书申请执行,本院根据其申请,于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在淮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5万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因此对执行依据能否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现正在异议审查中。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对执行依据可否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目前异议尚在审查之中。申请执行人虽申请将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但该生效文书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在不确定性,现申请人应于异议审查结论确定后,并在符合变更条件时提起申请,故本案在异议审查结论确定前不宜变更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