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26号
申请人: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254H。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283号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838834。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