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29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254H。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盛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0元,合计6578元,由原告宏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