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财保86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江苏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南路泰山小区丹桂园1-5-101室。
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礼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提供自己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礼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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