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438号
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5079466J,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安庆路7号宝亿科创园区C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342P,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848E,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合计限额为342341.55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342341.55元。
案件申请费2232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