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20执恢404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璧法民初字第0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和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协商处理,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恢4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陈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