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8832号
原告: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林,系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礼琳,系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因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