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224270519499025
住所地:威宁县中国薯城
法定代表人:余其春。
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448400U
法定代表人:赵星林
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70424元,执行费191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接听电话。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存款,账户已采取预冻结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委托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注册地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仅查询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进行其他查询。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已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律师调查令、自诉、审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39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虎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