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执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4484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用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但无可用余额。本院作出(2022)渝0156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38800元,已提取到位并支付。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138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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