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执恢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156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483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4日,以2348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询到***有存款,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对上述存款予以冻结划拨。除上述存款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49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