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戴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3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地复垦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中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