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067号
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松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耿果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