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232号
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688909X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庄排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802572948,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许世华。
被申请人: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6672X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园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咸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的价值4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