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

李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市洪泽区供电公司、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市洪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
法定代理人:***(系*某父亲),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原洪泽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36号原建设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宏闻,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袁村村委会2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洪泽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安置中心)、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供电公司、被上诉人*某、被上诉人安置中心就原判第一项供电公司赔偿62100元部分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供电公司、安置中心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被上诉人*某相应的经济帮助款。上诉人供电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某、安置中心达成和解协议,*某不再要求其按照一审判决第一项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供电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洪泽区供电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洪泽区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按照三方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0元,由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洪泽区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瑞新
审判员阮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景
沈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