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

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7)苏08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袁村村委会2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刘芹与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6)苏0829执1092号罚款决定书,对洪运公司罚款10万元。洪运公司对此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审查期间,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