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

李某与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3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002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袁村村委会2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熙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