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659号
原告: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iv>
主要负责人:孙莉,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九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