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尊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6283号
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尊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宇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元川
书记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