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锦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763号
原告:南京市锦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滕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19623G。
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飞,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宁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袭著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西陈村。
法定代表人:钟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市锦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