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5023号之二
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西陈村。
法定代表人:钟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飞,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路**。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
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迟平。
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6581.36元;2、要求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扣除的管理费8700元、风险金58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中体地产仪征有限公司将怡人城市花园热力站供热系统及临时蒸汽管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成。2017年,涉案工程经审核后造价为786581.36元,被告中体地产仪征公司向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690000元,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扣除管理费8700元、风险金5800元后,向原告支付675500元。2019年12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江苏扬安集团的破产清算(预重组)申请,并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苏10破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扬州弘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10月2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破2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批准了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将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平移至已经裁定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就剩余工程款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查,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的原因条件,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张明媚的申请已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扬州弘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被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与其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该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糜萍
书 记 员 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