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