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7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祖庆
审判员高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