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5883号之二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4135462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宁溧路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2842元,减半收取36421元,另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21元,由原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清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葛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