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1447号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4135462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1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鲍殿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