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4135462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溧星路****。
法定代表人:鲍殿君,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00201元,执行费4403元)中,已执行到位115000元已交付申请人,执行费已交纳1733.83元。通过网上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债券等。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