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6079号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宁溧路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蓝天路。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
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