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号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9959235。
法定代表人: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世群,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C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4402X。
法定代表人:赵寄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逸,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4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婷
书 记 员 母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