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冉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岳家路**兆润江山城。
法定代表人:李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案外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现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依法应当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宁
审判员 杨志杰
审判员 谭昆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鹏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