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 号C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4402X。
法定代表人:赵寄翰。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 号第7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9959235。
法定代表人:冉平。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渝05民终23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渝XXXXXX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7月13日,剩余债权均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 
                               审  判  员    岳宏飞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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