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与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503号
 
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44-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1838025。
法定代表人:徐宗林,该厂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建新西路1号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9959235。
法定代表人:冉平,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与被告重庆市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47元,由原告重庆铸迪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邓丝雨
书  记   员     郭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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